本公司於2025年設置審計委員會,審計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權,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1.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2.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3.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4.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5.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6.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7.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8.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9.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10.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11.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審計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。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,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。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:1. 定期性:每季於審計委員會列席呈報「稽核業務報告」,內容包含稽核業務辦理情形、稽核發現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。2. 非定期性:平時利用電話、電子郵件或會議方式,溝通如何提升公司稽核價值及增進公司營運效率及效果,若發現有重大違規情事,即依法通知審計委員。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與審計委員會之溝通管道多元且順暢。獨立董事與會計師之溝通:1. 定期性:半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,由簽證會計師列席審計委員會就查核情形說明與溝通。2. 非定期性:如遇重大、特殊事項或相關法令要求,則不定期列席審計委員會,進行說明與溝通。